以案释法丨在家养“乌龟”也违法吗?

以案释法丨在家养“乌龟”也违法吗?

原创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繁育个性化的宠物成为了“潮流”。不少玩家还特别青睐一些品种稀少的“时尚宠物”,而其中不乏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一旦触碰“红线”,违法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公安机关经搜查发现雷某某家中有疑似黄缘闭壳龟20只。经鉴定,送检的均为黄缘闭壳龟活体,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案件移送至长沙市农业农村局管辖。经立案调查核实,雷某某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涉案20只黄缘闭壳龟,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雷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黄缘闭壳龟20只,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雷某某缴纳罚款后,于2022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雷某某在合法正规的养殖基地购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缘闭壳龟20只,理应明知人工繁育黄缘闭壳龟应当向有关机关登记并取得有效许可。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雷某某本人长期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其自行繁育黄缘闭壳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据此对雷某某作出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爱好饲养宠物无可厚非,但是有些特定动物的饲养繁育不能仅凭个人的一厢情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均需要通过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不能私自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是我们的共同使命,我们要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切勿因新奇、兴趣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做“异宠”饲养,更不能非法买卖、运输,严重者将触犯刑法,追究刑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条第一、二款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在家养“乌龟”也违法吗?》

阅读原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