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
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87号)、《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建发[2013]104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具备与基坑安全等级对应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也可以委托工程结构主体设计单位进行基坑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与基坑安全等级对应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四、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测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设计文件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水、环境保护、检测、监测、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其中监测专篇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深基坑设计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要求,监测专篇中应明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中7.0.4条及8.0.7条要求。当出现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设计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向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和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措施的技术要求。
七、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的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依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监测专篇要求、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在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当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反馈。
八、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的起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一般从基坑开挖开始至土方回填完成(或停止降水之后)结束。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变形的,相应的监测工作应按设计要求适当延长。
九、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报告中必须包括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采用的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允许值、报警值、数据分析、变形—时间曲线以及监测结果评述等内容。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或工程测量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在监测报告中签字、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十、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使用的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十一、施工单位、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乌建发[2015]592号)要求记录不良行为。
十三、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2017年2月1日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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