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记录的通知
乌建发[2016]10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乌建发[2015]59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及时采集并记录各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请各勘察设计单位于2016年3月1日前上报本单位的良好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一、良好行为按照“办法”中附件一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的内容对应表格申报良好行为加分值。
二、勘察设计单位申报的良好行为采集时间必须为2013年12月1日以后取得的良好行为内容。
三、业绩只按照2015年完成项目进行核定(以提供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准)。
四、对于未报或逾期未报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对其信用等级评价时,视为自动放弃良好行为记录加分值。
五、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将各类良好行为按附件表格的要求填报加分申请表,加分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报送,经审核后,退还原件。
六、各单位上报的良好行为加分申请表(含加分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盖单位公章后,报至乌鲁木齐市勘察设计协会(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楼四号楼108室)。
七、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委不再单独出具诚信证明,将统一根据“办法”评价后取得的信用等级进行公示。
八、凡上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经核实有虚假内容的,我委一律按照严重不良行记录进行扣分。
联系人:张政泰 联系电话:4626142
赵东方 联系电话:15099518432
附件:勘察设计单位良好行为记录加分申请表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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