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建发〔2018〕3号
关于对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通报
各工程建设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通报如下: 一、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南山丝路养生养老专家宜居苑(二期)工程中,不履行劳务用工管理责任,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工资100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现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6个月内不得在乌鲁木齐承包工程项目。 二、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水塔山济困医院棚户区改造·水墨清苑住宅楼工程中,不履行劳务用工管理责任,导致农民工反复讨薪,现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工资930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现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年内不得在乌鲁木齐承包工程项目。 三、江苏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溪语原筑商住小区住宅楼工程中,与建设单位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阴阳合同”,以与建设单位存在工程结算纠纷为由,拖欠300余名农民工工资1100万元,导致多次发生农民工群体讨薪的过激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现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年内不得在乌鲁木齐承包工程项目。 望在我市施工的各施工企业要引以为戒,提高思想认识,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积极履行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承建的工程要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质量瑕疵、质保金等为由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未结算、工程量未经核算等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引起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采取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黑名单”,限制招投标等措施,予以处理。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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